|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 权利及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NCCE)的物流服务行为,统一各指定运输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提高其服务质量,加强NCCE对各指定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交收商品运输正常进行,为提供规范、优质的物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NCCE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运输企业是指由NCCE授权,按NCCE规定为交易会员提供商品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 第三条 NCCE依据本办法对指定运输企业进行管理,指定运输企业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NCCE的物流企业实行会员制。申请NCCE物流会员的指定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 具有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三) 具有物流运输企业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 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NCCE规定的数额; (五)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六) 有较强的运输、中转、进出装卸能力; (七) 承认NCCE的交易规则和有关物流管理的规定等; (八) 具有运输商品的条件,运输设备设施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九) 有严格、完整的商品验收验付制度、商品运输流程管理制度和货损货差管理制度等; (十) 可应用NCCE的物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NCCE的计算机联网和实时通讯,实时准确地反映商品运输的动态情况; (十一) 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五年以上的物流运输管理经验; (十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和客户严重投诉记录; (十三) NCCE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运输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NCCE指定运输企业资格申请书;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企业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申请单位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运输设备设施证明及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 企业管理制度、简介及运输管理办法; (六) 企业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 业务代表授权书; (八) NCCE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运输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 NCCE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 NCCE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走访考察和评估; (三) NCCE根据实地走访考察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物流运输企业,批准其成为NCCE物流会员并与之签订《指定运输企业合作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运输企业经NCCE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 指定运输企业相关业务所需各种印章须到NCCE备案; (二) 指定运输企业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NCCE商品交收运输业务,建立交收运输业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交收商品运输的管理,并将指定运输企业的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NCCE备案; (三) 指定运输企业须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或细则,经NCCE审定后方可开展NCCE的货物交收运输业务; (四) 指定运输企业交收运输管理人员接受NCCE的交收业务培训; (五) 指定运输企业安排专用电脑与NCCE物流管理计算机系统联网,指派计算机管理人员参加NCCE有关的业务培训。 (六) NCCE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运输企业申请放弃指定运输企业资格,应向NCCE递交《放弃指定运输企业资格申请书》,并经NCCE审核批准,同时被取消NCCE指定运输企业资格。 第九条 NCCE审核批准后,放弃资格的指定运输企业应办理以下事项并停止NCCE商品运输业务: (一) 继续完成已承接交收商品的运输工作; (二) 结清与NCCE以及交易会员的相关费用。 指定运输企业在办理上述事项中应服从NCCE安排,保证交收商品的安全和对NCCE及相关各方债权债务的顺利了结,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NCCE有权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及《指定运输企业合作协议书》的规定对其处罚并保有继续向该企业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指定运输企业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NCCE应依据信息发布制度在NCCE网站予以公告。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运输企业的权利: (一) 优先获取NCCE有关的物流运输和其他服务业务; (二) 按NCCE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服务费用; (三) 对NCCE制订的有关货物交收运输的规定享有建议权,允许根据NCCE的业务需要,开展相关的物流服务; (四) 取得NCCE提供的有关物流信息; (五) 获得NCCE物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指导,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六) 参加NCCE组织开展的资质评级、信誉评优、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活动; (七) NCCE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运输企业的义务: (一) 遵守《NCCE商品交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NCCE的监管,及时向NCCE提供有关情况;积极配合NCCE有关交收运输管理制度的建立,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 根据交易会员的要求或电子交易合约规定的标准,对承接用于交收的商品进行验收验付; (三) 按规定对在途商品进行保管,确保商品安全;按规定为承运的商品购买保险; (四) 按照NCCE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将交收运输商品信息在物流管理计算机系统登录; (五) 优先承接、积极协助安排交收商品的运输; (六) 保守与NCCE有关的商业秘密; (七) 参加NCCE组织的年审,积极配合NCCE检查工作和对服务质量的抽查,按规定向NCCE缴纳相关管理费用; (八)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等企业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向NCCE报告; (九)《NCCE商品交收管理办法》和《指定运输企业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运输企业的日常业务主要是为NCCE交易商承运用于交收的商品和承运交收后的商品。 第十四条 指定物流运输企业应对NCCE做出郑重承诺: (一) 承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交收商品的承运工作; (二) 承诺制定严谨、合理的业务流程图,方便各项业务衔接; (三) 承诺对何种商品、何种规模、何种运输工具、何种运达范围的能力保证; (四) 承诺对运输过程中货损货差的责任承担能力和赔偿能力。 第十五条 指定运输企业应在承运商品时按照提供的原始货物单据和货物质量证明书及时验收,依据验收结果发出《承运货物凭证》;商品承运后及时按规定在物流管理计算机系统登录,向NCCE通报。 第十六条 指定运输企业在承运商品发出后应及时将发货情况通过物流管理计算机系统向NCCE通报。 第十七条 指定运输企业在运输途中对交收货物的码放和保管应按国家有关行业标准以及NCCE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保证货物运输期间的安全。 交收货物验收码放时,不同交易会员、品种、规格、牌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的货物应分货位码放。 第十八条 货物在运输期间,指定运输企业必须做好货物运输记录,并在物流管理计算机系统登录向NCCE实时通报。 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货物发出时间、出发地、目的地、运输工具、运输员姓名、运输员联系方式、货物运达时间、运输期间货物外观变化情况等。 第十九条 指定运输企业对交收商品在运输途中需转换运输工具、中转、变更等情况也应及时在物流管理计算机系统中登录,向NCCE通报。 第二十条 货物发运结束后5日内,指定运输企业必须向NCCE报送货物运输的有关手续,包括: (一) 发货单位、收货单位及地点; (二) 承运单位原始凭证; (三) 承运单位开具的货物收讫凭证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指定运输企业必须对NCCE交收运输商品单独设帐管理并在NCCE物流管理计算机系统上登录。 第二十二条 NCCE对指定运输企业实行抽查和年审制度,并可要求指定运输企业进行自查。 NCCE审查的内容包括运力和装备、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满意程度以及NCCE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在自查、抽查和年审过程中,发现指定运输企业有违规等行为的,NCCE可及时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承运业务、取消指定运输企业资格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禁止指定运输企业实施下列行为: (一) 擅自处理交收运输的商品; (二) 与交易会员联手,以虚报承运商品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NCCE市场价格; (三) 与交易会员同谋,虚开《承运货物凭证》或实开《承运货物凭证》后私自将承运货物移作它途; (四) 未按规定的项目验收而签发《承运货物凭证》; (五) 货物交收运输中滥行收费; (六) 蓄意刁难,造成NCCE交易会员不能正常进行商品存储和交收活动; (七) 拒绝、阻挠NCCE市场正常的监督检查; (八) 违反市场规定的其他行为。 指定运输企业有上列行为的,NCCE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上列行为造成NCCE经济和商誉损失的,指定运输企业应予以赔偿; 触犯法律的,NCCE有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