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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类型 第三章 交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五章 交易会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章 交易会员的变更 第七章 交易会员的自律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NCCE)的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NCCE的有关规定,经NCCE审核批准,在NCCE进行商品交易活动和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 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然人,经过审批可以申请成为NCCE会员。 自然人会员的申请条件及交易权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NCCE交易会员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 会员类型
第四条 NCCE实行会员分类管理办法。 第五条 NCCE会员分为交易会员、信息会员和物流会员。 第六条 交易会员是指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购用或租用NCCE交易台位进行交易和交收等活动的会员。交易台位包括场内交易台位和远程交易台位。 信息会员是指提出申请并经过批准,不参与NCCE的交易活动,只享受NCCE提供的实时交易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服务的会员。 物流会员是指提出申请并经过批准,按照NCCE规定的模式和要求,为交易会员提供仓储、运输等服务的指定交收仓库和物流运输企业。 信息会员和物流会员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交易会员可分为单品种会员和综合类会员。 单品种会员是指提出申请并经过批准,购用或租用NCCE交易台位进行单个特定上市品种的交易和交收等活动,并享受信息会员服务项目的会员。购用场内交易台位的单品种会员有权同时配用一个远程交易台位。 综合类会员是指提出申请并经过批准,购用或租用NCCE交易台位进行全部上市品种的交易和交收等活动,并享受信息会员服务项目的会员。购用或租用场内交易台位的综合类会员有权同时配用一个远程交易台位。
第三章 交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交易会员的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行使相应权利; 2、参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工作; 3、在NCCE进行交易、结算和交收活动; 4、使用NCCE提供的相关设施,获得NCCE提供的相关服务和待遇; 5、经NCCE批准清退、转让或转租交易台位; 6、对NCCE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对NCCE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投诉; 8、对NCCE的处理决定提请复议; 9、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交易会员的义务: 1、遵守NCCE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NCCE的监督和管理; 2、保管好自己的交易账号和密码,并对因其账号和密码在NCCE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及时向NCCE报告其发生的重大变更; 5、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由NCCE备案; 6、爱护NCCE设施,维护NCCE声誉; 7、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条 会员大会为NCCE会员的自律组织,应该定期召开。根据超过三分之一数额会员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NCCE有权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NCCE负责筹备和主持,全体会员均有权参加。
第五章 交易会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NCCE交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东盟等国家或地区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和机构; 2、在中国、东盟等国家或地区依法成立的、并经上述企业或机构授权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组织或机构;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 5、承认并遵守NCCE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状况,无违法记录; 7、国家法律法规以及NCCE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方须向NCCE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交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1、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入市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家税务部门核发并已年检的《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或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 7、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对其派驻NCCE交易员和结算员的《授权委托书》; 8、承认和遵守NCCE章程及各项规定的书面承诺书; 9、NCCE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NCCE收到申请方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申请方应于收到NCCE发出的《许可入会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 缴纳购用或租用交易台位的相关费用; 2、 在NCCE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交易账户; 3、 签署《结算协议书》; 4、 复核和备存相关人员的授权手续和预留印鉴; 5、 其他必须办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方上列事项办理完毕后,即正式取得交易会员资格,并有权领取会员证书和依照程序开通交易台位。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原则上只能购用或租用一个交易台位并依照规定配备一个远程交易台位,对于确因业务需要而申请增加交易台位的,须报请NCCE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交易台位可以一次性购买,也可以分期限租用。已经支付的购买或租用交易台位的费用不得申请退回。 第二十条 一次性购买交易台位的交易会员即成为NCCE永久性会员。永久性会员可终身拥有其交易台位进行交易和交收等活动,并享受NCCE对会员所提供的全部服务和待遇。
第六章 交易会员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交易会员购用或租用的交易台位可以清退、转让或转租,但必须经过NCCE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转让交易台位的,转让双方应向NCCE提交《会员交易台位转让申请表》、《会员交易台位转让协议书》,以及非交易会员受让方《会员入市申请表》。NCCE应于受理交易台位转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答复。 第二十三条 交易会员接到NCCE准予转让交易台位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30个交易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转让方应办理如下事项: 1、结清该交易台位已经订立的所有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 2、结清在NCCE产生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3、退还NCCE颁发的各种证书、证章; 4、办理专用交易账户的销户手续; 5、退还NCCE的各种设施和设备; 6、办理会员资格的注销手续; 7、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台位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交易会员仍应对其名下交易台位上的所有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易会员交易台位清退或转租时,应参照交易台位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转让购用或租用的场内交易台位的,可以对应申请租用场内交易台位或远程交易台位。在办理必要手续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租用交易台位的,在其交易台位租用期届满后未结清已经订立的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也未申请注销交易台位的,即视其自愿延续租用该交易台位,NCCE将有权按照规定的费用标准自该会员账户收取下一年度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交易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台位不得转让或转租: 1、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而被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2、涉嫌违规违约,被NCCE调查期间; 3、因违规违约被NCCE施以暂停交易等处罚且处罚期尚未届满; 4、取得NCCE会员资格未满一年; 5、会员资格已被终止; 6、与NCCE的债务尚未结清。 7、发生其他不得转让交易台位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交易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NCCE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违反NCCE的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擅自转让、转租交易台位,或者私下将交易台位交由他人管理或经营,情节严重的; 4、因自身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NCCE的正常秩序,经整顿无效的; 5、不按照规定缴纳交易台位费及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 6、发生其它应该被终止会员资格的行为。 被终止会员资格的,已缴纳的交易台位费不予清退。 第三十条 交易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NCCE进行书面报告: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3、企业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4、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5、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经济纠纷或仲裁; 6、企业自行清算或进入破产程序; 7、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处罚。 第三十一条 交易会员被兼并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其在NCCE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均应由新设立的法人继承。 新设立的法人若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必须向NCCE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更名手续。期间,新设法人享有优先获得会员资格及交易台位的权利。
第七章 交易会员的自律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NCCE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和NCCE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交易会员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 第三十四条 交易会员应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积极参加会员管理工作和活动,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NCCE的商业声誉。 第三十五条 交易会员应积极协助NCCE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对于在交易活动中与其他会员发生的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在NCCE主持下调解处理。自行协商或调解无效时,交易会员可向NCCE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交易会员的相关人员在NCCE进行交易、交收、结算业务活动的,应持有其会员单位的有效授权。交易会员应对其授权人员在NCCE进行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交易会员因台位被转让或转租、会员资格被终止,该会员对其相关人员的授权即行失效。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NCCE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交易会员,NCCE将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易会员若对NCCE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NCCE提请复议。对于交易会员的复议申请,NCCE必须受理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NCCE。NCCE有权根据会员管理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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